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公然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的社会黑恶势力,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政权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准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对于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团伙、集团犯罪一样,都具有参加人数较多,存在内部组织分工的特点。根据有关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有组织犯罪一般循着“犯罪团伙一犯罪集团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黑社会组织”的轨迹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
(一)较大的组织规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较多,一般在十人以上,有的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二)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组织分工较为明确,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同时,其组织存在具有稳定性,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在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
(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明显的等级关系,组织内部一般都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纪律、“帮规”,以明确组织内部领导关系和有关奖罚规定。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先由组织者、领导者进行组织、策划,再由骨干成员接受指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一)以牟取经济利益为重要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大肆聚敛钱财。
(二)经济利益来源多样。通过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可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特别是发展较为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利用其影响向合法商业领域渗透。
(三)一定经济实力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实践中,不能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但不论其经济实力雄厚还是薄弱,只要获取经济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就可认定具有此项特征。
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一)违法犯罪手段多样,暴力色彩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暴力、威胁、敲诈、欺骗、贿赂等多种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复杂多样,暴力特征明显。
(二)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复杂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公开、半公开的方式,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发展较为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往往通过采取较为缓和的柔性暴力、隐性威胁等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四、形成非法控制
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特征,也是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攫取金钱、权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公然与公权力对抗,达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一)形成地区控制。《立法解释》中的“一定地区”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治安形势复杂的村庄、街区,以及具有竟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区域内建立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甚至左右、控制基层政权组织的运作,操纵、垄断一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形成行业控制。《立法解释》中的“一定行业”指一定的职业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扰乱客货运输、建筑工程、商品批发、餐饮、娱乐;以及矿产开采、运输、销售等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形成对一定行业的控制和垄断。
(三)对国家公权力腐蚀和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利诱或是金钱贿选等非法手段来干涉甚至是操控基层选举,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从而达到为己所用、谋取暴利的目的。
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然,不能要求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四个方面特征都十分明显,非常典型,但至少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如有的犯罪组织,可能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约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积极地不择手段地攫取钱财,扩充经济实力,可能在某些方面的特征不够典型,但结合其他各方面的不同表现,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仍要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源:山东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团伙、集团犯罪一样,都具有参加人数较多,存在内部组织分工的特点。根据有关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有组织犯罪一般循着“犯罪团伙一犯罪集团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黑社会组织”的轨迹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
(一)较大的组织规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较多,一般在十人以上,有的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二)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组织分工较为明确,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同时,其组织存在具有稳定性,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在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
(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明显的等级关系,组织内部一般都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纪律、“帮规”,以明确组织内部领导关系和有关奖罚规定。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先由组织者、领导者进行组织、策划,再由骨干成员接受指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一)以牟取经济利益为重要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大肆聚敛钱财。
(二)经济利益来源多样。通过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可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特别是发展较为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利用其影响向合法商业领域渗透。
(三)一定经济实力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实践中,不能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但不论其经济实力雄厚还是薄弱,只要获取经济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就可认定具有此项特征。
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一)违法犯罪手段多样,暴力色彩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暴力、威胁、敲诈、欺骗、贿赂等多种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复杂多样,暴力特征明显。
(二)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复杂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公开、半公开的方式,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发展较为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往往通过采取较为缓和的柔性暴力、隐性威胁等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四、形成非法控制
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特征,也是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攫取金钱、权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公然与公权力对抗,达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一)形成地区控制。《立法解释》中的“一定地区”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治安形势复杂的村庄、街区,以及具有竟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区域内建立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甚至左右、控制基层政权组织的运作,操纵、垄断一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形成行业控制。《立法解释》中的“一定行业”指一定的职业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扰乱客货运输、建筑工程、商品批发、餐饮、娱乐;以及矿产开采、运输、销售等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形成对一定行业的控制和垄断。
(三)对国家公权力腐蚀和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利诱或是金钱贿选等非法手段来干涉甚至是操控基层选举,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从而达到为己所用、谋取暴利的目的。
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然,不能要求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四个方面特征都十分明显,非常典型,但至少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如有的犯罪组织,可能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约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积极地不择手段地攫取钱财,扩充经济实力,可能在某些方面的特征不够典型,但结合其他各方面的不同表现,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仍要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源:山东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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