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三审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依据草案三审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现行法规定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不设下限。
依据现行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者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该条款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按照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顺序确定;这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2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草案二审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适当提高。这一建议被采纳。草案三审稿将其上限由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且不设下限。
据悉,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依据现行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者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该条款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按照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顺序确定;这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2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草案二审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适当提高。这一建议被采纳。草案三审稿将其上限由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且不设下限。
据悉,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 和11日分别通过)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