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及检察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保护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做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意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意见》指出,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保护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做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意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下一篇:食品安全法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危害食品安全查处难度增大触犯罪名多
-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