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办[2004]258号
【颁布时间】 2004-06-15
【实施时间】 2004-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91
【正 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出口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秩序,还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的健康发展,总局决定采取措施,加大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和国内名牌产品的行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假冒UL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检疫局建立打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打假信息,包括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的信息,相互配合进行打假。
三、建立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出口黑名单制度。对于被举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并经查实的企业,由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出口的产品检查品名、品牌和产地。
四、完善电子检验检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将出口产品的品名、品牌、厂址等列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出口口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指定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凡相同品牌产品未列入指定出口口岸的,进行严格检查。
六、中检集团应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假冒UL等标志的调查。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检集团的有关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应积极开展受理对检验检疫协会成员单位投诉假冒名牌产品的委托业务。检验检疫协会接到投诉应及时与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沟通情况,并协助进行调查。
八、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应将打击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问题作为一个课题认真研究,分析打假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机制。
【颁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办[2004]258号
【颁布时间】 2004-06-15
【实施时间】 2004-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91
【正 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出口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秩序,还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的健康发展,总局决定采取措施,加大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和国内名牌产品的行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假冒UL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检疫局建立打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打假信息,包括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的信息,相互配合进行打假。
三、建立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出口黑名单制度。对于被举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并经查实的企业,由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出口的产品检查品名、品牌和产地。
四、完善电子检验检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将出口产品的品名、品牌、厂址等列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出口口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指定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凡相同品牌产品未列入指定出口口岸的,进行严格检查。
六、中检集团应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假冒UL等标志的调查。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检集团的有关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应积极开展受理对检验检疫协会成员单位投诉假冒名牌产品的委托业务。检验检疫协会接到投诉应及时与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沟通情况,并协助进行调查。
八、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应将打击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问题作为一个课题认真研究,分析打假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机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