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信息产业部关于制止非法经营IP电话的通告
【颁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9-06-08
【实施时间】 1999-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055 【正 文】
根据我国对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统一部署,信息产业部已批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部分城市组织IP电话业务试验,并考虑在适当时候正式向社会放开经营此项业务,对IP电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近来发现国内有少数单位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IP电话经营活动,制作、出售IP电话卡,严重扰乱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IP电话业务试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我部重申:我国计算机互联网络上目前尚未正式开办IP电话业务,未经我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经营IP电话业务,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经营IP电话业务,一旦发现,应立即依法组织查处,予以取缔。
【颁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9-06-08
【实施时间】 1999-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055 【正 文】
根据我国对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统一部署,信息产业部已批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部分城市组织IP电话业务试验,并考虑在适当时候正式向社会放开经营此项业务,对IP电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近来发现国内有少数单位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IP电话经营活动,制作、出售IP电话卡,严重扰乱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IP电话业务试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我部重申:我国计算机互联网络上目前尚未正式开办IP电话业务,未经我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经营IP电话业务,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经营IP电话业务,一旦发现,应立即依法组织查处,予以取缔。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