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颁布时间】 2000-09-18
【实施时间】 2000-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1917
【正 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颁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颁布时间】 2000-09-18
【实施时间】 2000-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1917
【正 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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