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

2013-09-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法规名称】 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 1996-01-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59985 
【正  文】
  第 1 条
  本办法依监狱行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受刑人在监外从事特定作业,以农作、浚河、筑路、窑作、建筑及其他富有公益价值之作业为限。
  第 3 条
  受刑人从事监外作业,应就具有左列各款条件者遴选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执行已逾一个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为七年以下执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身体强健,适于监外作业者。
  三平时恪遵监狱纪律、行为善良者。
  四无犯罪之习惯者。
  拘役及易服劳役之受刑人如具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条件,亦得遴选其从事监外作业。
  第 4 条
  监外作业人数较多者,得编组作业。
  前项编组,每组以十人为原则,最多不得逾十五人,并指定一人为组长。
  第 5 条
  监狱承揽监外工程,需用作业人数,如受刑人不敷时,得报请监督机关核准向邻近监狱调拨。
  前项调拨之受刑人,应依移监执行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实施监外作业时,应将订立之承揽契约副本,工程收支损益估计表,材料人工费用明细估计表,连同受刑人名册,报请监督机关核备。
  第 7 条
  受刑人于监外作业时,应视作业特性及作业环境妥为管理及戒护,必要时,得商请军警协助。
  第 8 条
  受刑人在离监较近地区工作者,应回本监食宿,中午得在工地午餐。其离监较远者,应另设置食宿处所,并指定受刑人担任炊事及洗濯工作。
  第 9 条
  监狱长官应责成主管监外作业人员,严格督饬受刑人按照预定进度依约完成工作。
  第 10 条
  作业科长应随时前往监外作业处所督导并处理有关作业事项,戒护科长就有关戒护事项,亦同。
  教化人员得适时前往工地举办各种康乐活动,以调剂受刑人身心。
  第 11 条
  工地离监较远者,监狱医务人员应经常前往诊察,如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伤害时,管理人员应立即护送当地医院治疗。
  第 12 条
  监外作业得置作业导师一至二人,就现职人员中遴派,必要时,得报准另行聘雇专业导师,其经费在作业收入项下支出。
  第 13 条
  监外作业之戒护人员不敷时,得在外役作业收入项下雇用临时管理员,其待遇及名额应报请监督机关核定,并应于所承揽之工程结束时解雇。
  第 14 条
  受刑人监外作业时之行状,应由监外作业之管理人员负责记载,月终由主管人员汇报本监。
  第 15 条
  受刑人监外作业时,如无脱逃之虞者,得不施用联锁。
  第 16 条
  监外作业受刑人如违背纪律、怠忽工作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认为不宜监外作业者,停止其外役。
  第 17 条
  监外作业受刑人依本办法第八条前段回监食宿者,应与监内其他受刑人分界或区划监禁。
  第 18 条
  监外作业受刑人之接见,通信及送入物品,由各监视实际情形参酌监狱行刑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 19 条
  监外作业受刑人工作勤奋、行状善良者,应依监狱行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奖赏。其合于假释规定者,应尽速办理假释。
   监外作业之受刑人其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易服劳役者,于监外作业届满一个月,有应予特别奖赏者,得报请法务部准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深视,每一个月以一次为限;亦得经监务委员会决议,准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个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为原则。
  外役监受刑人返家探视办法、监狱受刑人与眷属同住办法关于返家探视及与眷属同住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抵触者,准用之。
  第 20 条
  监外作业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费,在外役作业收入项下开支。
  第 21 条
  监外作业之管理人员得酌发误餐费,在外役作业收入项下开支。
  第 22 条
  监外作业之管理人员,工作努力者,由典狱长于工程结束后酌予奖励。
  第 23 条
  承揽工程竣工后,应取具定作人验收证明书,并编具承揽工程损益计算表,材料人工费用明细计算表,报请监督机关核备。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254条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