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作为我国“券商老鼠仓”第一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23日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季敏波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敏波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在此期间,季敏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入或者卖出20余只股票,并明示张某买入某林业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
案发后,季敏波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4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西南证券公司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我国“券商老鼠仓”第一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23日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季敏波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敏波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在此期间,季敏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入或者卖出20余只股票,并明示张某买入某林业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
案发后,季敏波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4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西南证券公司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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