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主要区别除了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外,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本案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单独成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不能独立地构成该罪。
3、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是以包庇罪处理的。现行刑法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对于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主要应当紧紧把握住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包庇罪只限于作假证明包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行为则包括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两种方式。
4、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包庇罪和帮助逃避处罚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都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犯。两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包庇表现为,给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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