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团队律师接受李某某亲属委托担任其涉嫌受贿罪的二审辩护人

2013-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李某某,(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2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原綦江区黑山镇北门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3年4月23日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年,受贿罪判处2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现被刑事羁押在万盛看守所

201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时合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8万元,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用收受贿赂39900元,分得一万元。李的供述认可,但是开庭时否认事实,提出在进看守所前受到刑讯逼供,但是进看守所后的供述也认可。开庭时行贿人否认行贿事实。

近日,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了解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及代理。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正式代理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依法会见了李某某,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其上诉意见,为其有针对性的整理、书写了上诉状,即使递交到相关法院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告诉其家属提供了嫌疑人家庭及自身的疾病信息及平常表现情况等品格证据材料,在办理过程中随时向智豪刑事团队的负责人汇报及提交团队律师大讨论,现李某某受贿案件正在团队律师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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