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2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原綦江区黑山镇北门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3年4月23日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年,受贿罪判处2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现被刑事羁押在万盛看守所。
201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时合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8万元,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用收受贿赂39900元,分得一万元。李的供述认可,但是开庭时否认事实,提出在进看守所前受到刑讯逼供,但是进看守所后的供述也认可。开庭时行贿人否认行贿事实。
近日,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了解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及代理。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正式代理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依法会见了李某某,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其上诉意见,为其有针对性的整理、书写了上诉状,即使递交到相关法院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告诉其家属提供了嫌疑人家庭及自身的疾病信息及平常表现情况等品格证据材料,在办理过程中随时向智豪刑事团队的负责人汇报及提交团队律师大讨论,现李某某受贿案件正在团队律师办理过程中。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其本人委托智豪刑辩团队律师为其二审辩护
- · 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慕名委托智豪团队办理
- · 李某某受贿罪慕名委托智豪刑辩律师团队作二审辩护人
- · 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重庆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其委托
- · 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刑事辩护及代理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