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渝A1680X号大客车由南岸区市第六人民医院向本区区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区政府大门前人行横道线时,将正在横穿公路的行人苟某撞倒在地,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许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智豪辩护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保案,保护现场,请求从轻处罚,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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