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职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职员构成贸易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题目。 根据《意见》划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职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產品销售方财物,為医药產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授教养流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职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流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划定,以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定罪处罚。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划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职员。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贸易流动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予相关职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上风的,属於『谋取分歧法利益』。
為依法惩办贸易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於办理贸易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1条,针对当前办理贸易贿赂刑事案件面对的新情况新题目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合用依据,主要涉及贸易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贸易贿赂犯罪的认定,贸易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贸易贿赂犯罪中分歧法利益的认定,贸易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贸易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7个方面的内容。
此外,《意见》还对贿赂与馈赠的区分界限、贸易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题目作出明确划定。
《意见》划定,贸易贿赂犯罪涉及刑法划定的8种罪名,从而明确了贸易贿赂犯罪涵盖刑法划定的全部8种贿赂犯罪,适应了管理贸易贿赂专项工作的现实要乞降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意见》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划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合法流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收受银行卡的,不论纳贿人是否实际掏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為纳贿数额。
《意见》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作了明确划定。详细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為准。贸易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什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用度等。
根据《意见》划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分歧法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划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划定提供匡助或者利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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