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蔡某,195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XX公司分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后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补充起诉并变更罪名,以蔡某涉嫌贪污、受贿罪起诉。
本案被告人涉嫌贪污金额7.5余万元,涉嫌受贿金额1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律师认为就从贪污罪而言是根本无法获得成功的辩护的,本案起诉罪名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特别是了解了部分证人后,针对本案的疑点,,贪污罪中大部分高管及部分员工参与分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蔡某依法不构成共同贪污,还提出了当事人有人情事故及互相有礼尚往来是不构成受贿罪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受贿罪法院不予支持。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将被告人所涉罪名由重罪变为轻罪,所指控受贿被宣告无罪,并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缓刑的判决。辩护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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