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最终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郑某某原系x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20052月被重庆某区人民检察院逮捕,起诉书意见书认定,被告郑某某挪用公款51万元用于自己购房,辩护人对其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挪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也不存在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最终检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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