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渝中区人,1971年6月X日生,涉嫌诈骗被区分局刑拘,原系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在某项目施工承包洽谈阶段,收取班组百余万元保证金,涉嫌诈骗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智豪律所刑辩团队介入代理该案,认为李某某行为为普通经济纠纷,客观行为无虚构事实情节,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只是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款项不能构成诈骗刑事犯罪。该案现已将李某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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