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先容說,這個批復能夠使《刑法》的相關劃定在審訊實踐中得到更加正確、有力的貫徹執行。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後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劃定,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峻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劃定,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峻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歸個人使用』怎麼界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作出的立法解釋明確了三種情形:將公款司法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天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的批復,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劃定,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劃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流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
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宣布一個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題目予以明確。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的批復,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劃定,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劃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流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
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宣布一個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題目予以明確。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劃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承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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