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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出庭辩护?
    出庭辩护是指辩护律师为反驳公诉机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当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出庭辩护的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出庭辩护的意义
    律师出庭辩护对被告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1、律师出庭辩护,确保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刑事追溯活动,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审判。
    2、律师辩护能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防止出现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专门调查、起诉和裁判的情况,避免使犯罪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努力使被告人刑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里降到最低。
    3确保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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