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2月1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XX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持赵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以及本人医保卡,至本市多家医院多开、虚开药品,尔后贩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以下币种皆同),导致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XX年2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照片,同案犯周某的供述,证人向某、何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XX事务中心出具的数据分析与说明,上海市XX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提供的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无前科,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身体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其余经济损失。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2月1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XX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持赵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以及本人医保卡,至本市多家医院多开、虚开药品,尔后贩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以下币种皆同),导致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XX年2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照片,同案犯周某的供述,证人向某、何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XX事务中心出具的数据分析与说明,上海市XX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提供的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无前科,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身体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其余经济损失。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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