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0XX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XX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XX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余某1、姜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XX室余某2(已判决)、段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期间,赌客余某1因赌资问题与赌场工作人员赵某、钱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余某3(已判决)闻讯后,纠集被告人戴某等人到达上址,由余某3持折叠匕首、戴某持伸缩棍对被害人余某1、姜某实施殴打并致伤。嗣后,余某3将被害人余某1、姜某驱离赌场,并砸毁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1因外伤致头皮裂创,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姜某因外伤致头皮挫裂伤,面部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余某1被砸毁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戴某20XX年2月8日在本市宝山区XX村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1、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余某2、余某3、段某、赵某、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戴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案发相关现场的电梯及楼道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XX研究院《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有坦白情节,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0XX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XX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XX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余某1、姜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XX室余某2(已判决)、段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期间,赌客余某1因赌资问题与赌场工作人员赵某、钱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余某3(已判决)闻讯后,纠集被告人戴某等人到达上址,由余某3持折叠匕首、戴某持伸缩棍对被害人余某1、姜某实施殴打并致伤。嗣后,余某3将被害人余某1、姜某驱离赌场,并砸毁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1因外伤致头皮裂创,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姜某因外伤致头皮挫裂伤,面部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余某1被砸毁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戴某20XX年2月8日在本市宝山区XX村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1、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余某2、余某3、段某、赵某、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戴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案发相关现场的电梯及楼道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XX研究院《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有坦白情节,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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