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投资款,如何量刑?

2023-05-18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A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王某1投资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取王某1的投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万元。20XX年11月,何某向王某1还款4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何某用于个人花用。
20XX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王某2还款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缴获的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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