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违法手段交易手机号和短信验证码80万余套,非法获利146万

2023-02-1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XX)湘03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生,户籍浙江省衢州市。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3月15日受理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利用QQ外挂软件批量注册QQ账号的温某,在得知温某注册QQ账号需要大量手机号和短信验证码后,又从网上结识了可以协助完成批量注册QQ账号的“小猪”,其与“小猪”商定每提供一个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收取费用2至3元不等,然后张某再在每个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上加价2到3毛销售给温某,同时还收取交易额5%的抽水作为报酬。
 
据统计2021年7月22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支付宝账号以及微信账号收取温某购买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的资金高达2591662元,按每个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2至3元计算,交易的手机号和短信数量达80万余套,张某非法获利152376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因计算错误,应核减6万元,实为1463762元。已扣押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19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同时非法获利5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应核减6万元,其已当庭认罪认罚,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四)、(五)、(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对于被告人张某已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19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941832元,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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