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750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01-2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XXX小贷公司上班期间,吴某(另案处理)通过QQ邮箱向陈某某的QQ邮箱发送公民个人信用报告446条,陈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2.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XXX小贷公司上班期间,吴某通过QQ邮箱向陈某某的QQ邮箱发送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19条,陈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经网络在线提取统计,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750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合川中心支行认定,陈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系公民征信信息,其中包括重庆市铜梁籍公民张某等人的征信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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