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通过杨某利用QQ软件、邮箱,向陈某出售含有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5000余条。判处缓刑

2019-01-2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辩护人母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某于2016年10月及12月间,本人或通过杨某(另案处理)利用QQ软件、邮箱,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5000余条。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请求法庭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及12月间,被告人滕某某本人或通过杨某(已被判刑)利用QQ软件、邮箱,向陈某(已被判刑)出售含有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5000余条。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陈某、杨某、屈某、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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