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 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7个月

2022-12-06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XX)湘10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99年生于湖南省宜章县。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通过低价收购方式收购实名认证的微信号18个,在网络中卖给一个微信名叫“某对接号”的微信好友,共计收款101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XX年7月9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已退犯罪所得赃款10140元,已预缴罚金1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二、被告人曾某所退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140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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