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爆炸罪量刑标准

2021-07-29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爆炸罪的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
被告人房某乙。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乙犯爆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被告人房某乙及其辩护人,证人余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乙经常在秀山县×镇×路被害人肖某甲家与他人进行赌博,期间,因其向周某某借钱未果而觉得有损颜面,遂迁怒于该场所,打算将该场所炸掉。被告人房某乙准备了炸药、雷管、导火线后,于XX年1月28日23时许来到该场所,引燃进行爆炸,造成肖某甲家及相邻多家房屋受损。肖某甲、潘某某、肖某甲1等七户被损财物经鉴定共计64437元。XX年2月1日,被告人房某乙向秀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乙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乙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房某乙房屋损失40000元,空调损失6800元,窗帘损失1000元,酒水饮料等商品损失6000元,共计53800元。
被告人房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的诉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某乙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被告人房某乙从轻处罚。
另查明,重庆某某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肖某甲的房屋损失进行重置成本价格测算,重置成本总价为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1、马某某、潘某某1、潘某某2、肖某甲1、陈某、潘某某3、肖某甲2、潘某某4等人的证言以及出庭侦查人员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甲、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房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重庆某某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咨询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视频侦查报告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乙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房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被告人房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房某乙应赔偿其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房某乙赔偿房屋损失40000元,空调损失6800元,窗帘损失1000元,酒水饮料等商品损失6000元,共计53800元。经查,关于房屋损失,经重庆某某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肖某甲的房屋损失进行重置成本价格测算,重置成本总价为20400元,故对其房屋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20400元。关于空调损失6800元、窗帘损失1000元、酒水饮料等商品损失600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和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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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如以反革命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新刑法已取消)。(2)客观上实施了以各种方法引发爆炸物的危害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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