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将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洗钱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杨大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晚,章某1(已判刑)将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被告人章某的微信账户。
被告人章某明知章某1多次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刑罚,仍将该笔人民币1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并支付等额现金给章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1、王某、涂某、杨某、章某2、陈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电子勘察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洗钱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杨大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7日晚,章某1(已判刑)将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被告人章某的微信账户。
被告人章某明知章某1多次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刑罚,仍将该笔人民币1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并支付等额现金给章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1、王某、涂某、杨某、章某2、陈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电子勘察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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