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周韧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间,被告人宋某谎称有本市奉贤区协新路801号厂房建造项目可以发包给孙某。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宋某冒用浙江东辰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普陀区岚皋路桥下的临房内与孙某签订了该工程的《劳动承包合同》,并于10月24日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劳动承包合同》,收条,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宋某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宋某的家属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周韧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间,被告人宋某谎称有本市奉贤区协新路801号厂房建造项目可以发包给孙某。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宋某冒用浙江东辰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普陀区岚皋路桥下的临房内与孙某签订了该工程的《劳动承包合同》,并于10月24日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劳动承包合同》,收条,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宋某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宋某的家属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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