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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成某天,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XX区。
因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XX月被判处拘役。
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XX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X月,被告人成某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邀约孙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XX银行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此银行卡及其绑定的电话卡贩卖获利。
经查,被告人成某天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吴某某等人在网上被他人骗取共计377万余元,诈骗款项流入成某天贩卖的XX银行卡内。
被告人成某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成某天,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XX区。
因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XX月被判处拘役。
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XX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X月,被告人成某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邀约孙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XX银行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此银行卡及其绑定的电话卡贩卖获利。
经查,被告人成某天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吴某某等人在网上被他人骗取共计377万余元,诈骗款项流入成某天贩卖的XX银行卡内。
被告人成某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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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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