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12-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因贩毒罪于2010年6月4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2010年4月份以来,关押在西峡县看守所15号监舍内称王称霸,以生产任务完成少为由,多次威逼同监舍的在押人员王某跪厕所、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王某、张某、方某等人。
 
致王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马某、桑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法医学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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