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8-12-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衡山县白果镇新民村野苗组,2014年7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西约翰林村巷道内,因工程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用携带的砍刀砍中李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流血,后张某某离开现场。
 
归案后,张某某交代了上述经过。
 
张某某及其家属已向李某某赔偿损失。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2、公安人员起获作案工具砍刀一把,该事实有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 黄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 被告人覃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
·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