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2月至6月期间,在网站担任六合彩赌博三级代理,并在其代理帐号设置下级帐号,接受投注金额15006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陈某某为六合彩赌博网站http://ag.dio188.net担任三级代理,在其住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使用的三级代理帐号san004设置了下级帐号acc001、acc102用于接受投注。
2012年5月1日至6月29日,帐号acc001接受投注金额为76770元,帐号acc102接受投注金额为73290元。
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辩认笔录、现场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2月至6月期间,在网站担任六合彩赌博三级代理,并在其代理帐号设置下级帐号,接受投注金额15006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陈某某为六合彩赌博网站http://ag.dio188.net担任三级代理,在其住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使用的三级代理帐号san004设置了下级帐号acc001、acc102用于接受投注。
2012年5月1日至6月29日,帐号acc001接受投注金额为76770元,帐号acc102接受投注金额为73290元。
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辩认笔录、现场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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