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高中文化,无业,于201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7]2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99号01lydyh01丽晶酒店01lydyh01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内容为招嫖的违法短信,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认定,涉案伪基站2016年5月15日19:30至23:00影响移动用户11619户。
作案工具等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起赃经过、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城区二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7]2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99号01lydyh01丽晶酒店01lydyh01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内容为招嫖的违法短信,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认定,涉案伪基站2016年5月15日19:30至23:00影响移动用户11619户。
作案工具等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起赃经过、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城区二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吕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