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李超(在逃)指派在长春市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南关区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连接“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贷款广告短信,影响45162个移动用户,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00小时。
经检测,陈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情况说明,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测试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检测报告,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属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伪基站通讯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李超(在逃)指派在长春市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南关区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连接“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贷款广告短信,影响45162个移动用户,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00小时。
经检测,陈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情况说明,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测试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检测报告,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属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伪基站通讯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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