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
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4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委套楼村的薛某某于2002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
王某某在没有和薛某某离婚的情况下,2012年又和通许县长智镇武寨村的于某某办理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在村里生活,并生育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与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委套楼村的薛某某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
王某某在没有和薛某某离婚的情况下,2012年又和通许县长智镇武寨村的于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在村内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4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委套楼村的薛某某于2002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
王某某在没有和薛某某离婚的情况下,2012年又和通许县长智镇武寨村的于某某办理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在村里生活,并生育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与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委套楼村的薛某某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
王某某在没有和薛某某离婚的情况下,2012年又和通许县长智镇武寨村的于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在村内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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