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10-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尹某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尹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透支消费及取现共计人民币10,527.50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尹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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