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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XX日被逮捕,于2020年12月XX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XX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回家途中偶遇意欲在重庆市万州区XX购房的谭某夫妇,杜某某因欠债及无力偿还而萌生诈骗意图,便谎称XX小区A栋某室房庄与其是朋友关系,该房屋正准备出售。
同日22时,杜某某假借看房需缴纳押金为由向谭某索要500元,并约定下周一看房,期间杜某某使用其另一微信号假装房主微信号给其常用的微信号发送信息,并截图发给谭某,表达有能力将A栋某室房屋低价出售给谭某,且能代为处理该房屋的相关事宜。
23日9时许,杜某某事先向A栋某室房主谎称其朋友欲购XX小区A栋XX室,与A栋某室户型相同为由,骗取进入A栋某室拍下视频发给谭某。
另通过微信电话对谭某夫妇谎称A栋某室是其朋友出租给该住户的,并于10时许将谭某夫妇带至A栋某室看房。
看房结束,谭某夫妇表示愿意购买,同时按照杜某某的要求缴纳50000元购房定金。
26日13时许,杜某某以A栋某室房产证已经抵押,需还清银行20万元贷款为由,继续向谭某夫妇索要追加50000元订金。
谭某夫妇察觉被骗,便前往房管局查询XX小区A栋某室房主信息,得知与杜某某所讲不符,再前往XX小区物管处了解相关情况,得知A栋某室并没有出售意愿,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11月XX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XX小区A栋XX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XX日,杜某某的亲属代为其赔偿50500元,并取得谭某夫妇的谅解。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XX日被逮捕,于2020年12月XX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XX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回家途中偶遇意欲在重庆市万州区XX购房的谭某夫妇,杜某某因欠债及无力偿还而萌生诈骗意图,便谎称XX小区A栋某室房庄与其是朋友关系,该房屋正准备出售。
同日22时,杜某某假借看房需缴纳押金为由向谭某索要500元,并约定下周一看房,期间杜某某使用其另一微信号假装房主微信号给其常用的微信号发送信息,并截图发给谭某,表达有能力将A栋某室房屋低价出售给谭某,且能代为处理该房屋的相关事宜。
23日9时许,杜某某事先向A栋某室房主谎称其朋友欲购XX小区A栋XX室,与A栋某室户型相同为由,骗取进入A栋某室拍下视频发给谭某。
另通过微信电话对谭某夫妇谎称A栋某室是其朋友出租给该住户的,并于10时许将谭某夫妇带至A栋某室看房。
看房结束,谭某夫妇表示愿意购买,同时按照杜某某的要求缴纳50000元购房定金。
26日13时许,杜某某以A栋某室房产证已经抵押,需还清银行20万元贷款为由,继续向谭某夫妇索要追加50000元订金。
谭某夫妇察觉被骗,便前往房管局查询XX小区A栋某室房主信息,得知与杜某某所讲不符,再前往XX小区物管处了解相关情况,得知A栋某室并没有出售意愿,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11月XX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XX小区A栋XX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XX日,杜某某的亲属代为其赔偿50500元,并取得谭某夫妇的谅解。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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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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