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律师辩护 诈骗罪判刑后还需要还钱吗

2021-07-19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城口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城口县某某村某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右上眼睑皮肤挫裂伤、左小腿皮肤挫裂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提议让王某某谎报受伤的真实原因,以达到住院能报销医疗保险的目的。当日17时许,王某某在城口县某某卫生院入院治疗,其向医院主治医生谎称自己系单车交通事故受伤,期间王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514.78元,医疗保险报销824.66元。
之后王某某转院至城口县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其再次向医院主治医生谎称自己系走路不慎摔倒受伤,并出具了城口县某某村村委、城口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住院期间王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7874.06元,其中医疗保险报销8901.11元。之后王某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到城口县某某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363.15元,其中医疗保险报销161.40元。
期间王某某骗取医疗保险费用共计9887.17元。
王某某经城口县公安局明通派出所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某将骗取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额退还至城口县财政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院记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原因承诺书、医保登记信息、个人待遇综合信息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城口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重庆市城口县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业务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交通事故医保报销和市内就医因故延迟结算费用报销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王某、马某、陈某、周某某1、吴某、杜某、李某1、于某某1、周某某2、李某2、张某、王某、于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医疗保险)9887.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其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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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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