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已变更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19号锦绣华庭B座1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48岁,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楼及学生食堂消防工程进行招标,要求投标单位需有消防设施工程一级资质。
2005年12月,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一级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为顺利承揽该工程,承诺给彭某某(另案处理)合同价15%的回扣,后以河南海拓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拓普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投标后张某某给彭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活动经费,彭某某通过河南中医学院院长彭某(另案处理)予以照顾顺利让海拓普公司中标。
中标后,张某某分两次给彭某某人民币140万元回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彭某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马某、刘某某、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彭某的任职文件、定标确认书、定标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鉴于该单位已于2011年1月28日变更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该罚金应由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缴纳。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48岁,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楼及学生食堂消防工程进行招标,要求投标单位需有消防设施工程一级资质。
2005年12月,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一级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为顺利承揽该工程,承诺给彭某某(另案处理)合同价15%的回扣,后以河南海拓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拓普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投标后张某某给彭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活动经费,彭某某通过河南中医学院院长彭某(另案处理)予以照顾顺利让海拓普公司中标。
中标后,张某某分两次给彭某某人民币140万元回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彭某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马某、刘某某、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彭某的任职文件、定标确认书、定标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省顺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鉴于该单位已于2011年1月28日变更为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该罚金应由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缴纳。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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