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8-09-2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玉田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中专文化,河北省玉田县人。
 
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为使鸦鸿桥中心卫生院选用其推销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等药品,向原任鸦鸿桥中心卫生院内科病房主任杨某行贿36000元,向原任鸦鸿桥中心卫生院药库主任张某行贿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许某供述笔录;证人杨某、张某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玉田县卫生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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