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粟某,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
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2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粟某犯合同诈骗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2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粟某犯合同诈骗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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