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018-08-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吕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携带2个苹果手机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2年3月26日,吕某某携带48块触摸屏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2年5月4日,吕某某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中查获龙虾7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5月4日被查获后,没有被当场扣留。
 
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对吕某某办理全国边控。
 
2013年3月1日,吕某某在罗湖口岸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资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携带2个苹果手机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2年3月26日,吕某某携带48块触摸屏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2年5月4日,吕某某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中查获龙虾7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5月4日被查获后,没有被当场扣留。
 
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对吕某某办理全国边控。
 
2013年3月1日,吕某某在罗湖口岸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涉案走私货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拍照固定。
 
(二)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已于2013年1月31日由罗湖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
 
2、被告人香港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人照片,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情况。
 
3、涉案走私货物照片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查获后,侦查机关扣押了吕某某所携带入境的龙虾七千克。
 
4、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表和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在海关通道被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龙虾7千克,不向海关申报。
 
2013年3月1日,吕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口岸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后被释放,释放后海关人员发现吕某某在一年内曾有两次行政处罚。
 
因此,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在2013年3月1日在罗湖口岸把吕某某抓获归案。
 
5、皇岗海关皇关缉福查字(2011)F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表、扣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福田口岸走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检查。
 
经查,在当事人的裤子口袋内查获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的IPHONE手机两台。
 
皇岗海关于2011年6月20日对其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
 
6、罗湖海关罗关查决字第(2012)A1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表、扣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携带触摸屏48块,不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海关查获,于次日被罗湖海关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
 
(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2年5月4日,我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在海关通道被抽查,经检查,在行李内查获龙虾7千克,不向海关申报。
 
在此之前一年内,我有过两次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自己因走私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于2012年5月4日从罗湖口岸走私龙虾7千克,并被罗湖海关查获。
 
(四)鉴定意见
 
1、深圳海关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1-06)04001号,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1年6月7日走私入境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360元。
 
2、深圳海关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2-03)02631号,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走私入境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979.20元。
 
3、深圳海关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3-02)01603号,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5月4日走私入境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72.54元。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雇为他人偷运货物入境,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携带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走私犯罪中,被告人吕某某系为少量报酬受雇为他人走私货物提供运输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二、查获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
· 被告人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被告人邝某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