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
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西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小桥市场内贩卖影视、歌曲等盗版光碟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盗版光碟774张。
经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鉴定,查获的光碟均为侵权盗版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及书证等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当庭供述和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盗版光碟744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西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小桥市场内贩卖影视、歌曲等盗版光碟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盗版光碟774张。
经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鉴定,查获的光碟均为侵权盗版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及书证等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当庭供述和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盗版光碟744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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