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08-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联合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船舶电子大世界三期检查时,在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某某电子经销部内查获其自行刻录的600张CD音乐光碟,系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扣押。
 
杨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黑新出鉴字[2014]29号出版物鉴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杨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 被告人韩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