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某,绰号老皮,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
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0年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的一天,经被告人裴某某、马××(已判刑)介绍,本市开发区关堤乡大介山村的张××以7000元的价格从侯××(另案处理)、梁××(已判刑)处购买一名女婴,张××将该女婴交给其婆婆银××抚养,十几天后女婴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证明、新乡县古固寨派出所抓获证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梁××、马××的证言,证人侯××、侯××、银××、秦××、张××、秦××的证言及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明知是贩卖的儿童而帮助他人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0年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的一天,经被告人裴某某、马××(已判刑)介绍,本市开发区关堤乡大介山村的张××以7000元的价格从侯××(另案处理)、梁××(已判刑)处购买一名女婴,张××将该女婴交给其婆婆银××抚养,十几天后女婴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证明、新乡县古固寨派出所抓获证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梁××、马××的证言,证人侯××、侯××、银××、秦××、张××、秦××的证言及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明知是贩卖的儿童而帮助他人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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