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
被告人黄甲。
被告人姜甲。
被告人姜乙。
被告人董某某。
被告人胡甲。
被告人闫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李丙。
被告人刘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434号起诉书指控上述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十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刘甲、黄甲结伙在上海市宝山区鹤林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被告人董某某、李丙负责收“庄分”,雇佣被告人姜甲、姜乙负责洗牌,雇佣胡甲维持秩序,雇佣被告人董某某、闫某某、王某某负责望风。
期间,被告人刘丙于同年4月中下旬接替被告人黄甲与被告人刘甲共同开设赌场。
2013年5月15日15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黄甲、姜甲、姜乙、董某某、胡甲、闫某某、王某某、李丙、刘丙及葛某某等二十五名参赌人员,缴获庄分箱一只(内有庄分人民币1100元)、赌资人民币38850元及麻将牌等赌具。
被告人刘甲于2013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十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葛某某、彭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刘乙、陶某某、桑某某、吴某某、陈甲、张某某、胡乙、任某某、黄乙、蒋乙、李甲、时某某、郎某某、宋某某、李乙、陈乙、邹某某、蒋甲、沈某某、田某某、汤某某的证言、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黄甲、姜甲、姜乙、董某某、胡甲、闫某某、王某某、李丙、刘丙等人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十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根据其各自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作用、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二、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三、被告人姜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四、被告人姜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五、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六、被告人胡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七、被告人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九、被告人李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十、被告人刘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十一、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李芬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轶娜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数罪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