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数罪

2018-11-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个体劳动者。
 
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3日、8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十四日,于2014年8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之妻,个体劳动者。
 
因赌博,于2012年7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钻石KTV地下室一楼其经营的缤纷乐园游乐场内,利用“一网打尽”(8机位)捕鱼机、“3色鲨王”(6机位)捕鱼机、“渔人码头”(8机位)捕鱼机、“金鲨银鲨”(6机位)捕鱼机、“黄金万两”(1机位)赌博机、“功夫熊猫”(1机位)赌博机、“智慧星”(1机位)赌博机、“无名称”(1机位)赌博机共计八台赌博机三十二机位开设赌场供人赌博。
 
经测量,该游乐场距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中心中学、徐州市铜山区润杰中学100余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赌博机(照片),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地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出资300元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钻石KTV地下室一楼其经营的缤纷乐园游乐场内,容留胡某、王某、黄某等人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胡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胡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除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证据,还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结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7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罚金人民币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一网打尽”赌博机一台、“3色鲨王”赌博机一台、“渔人码头”赌博机一台、“金鲨银鲨”赌博机一台、“黄金万两”赌博机一台、“功夫熊猫”赌博机一台、“智慧星”赌博机一台、“无名称”赌博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