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江苏联创人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敏,被告人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章某于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无锡分公司工作期间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离职后于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7月、2016年8月通过QQ邮箱发送的方式向孙某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次;于2015年1月、2015年4月、2016年4月通过QQ邮箱发送的方式向陈某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次。
经对孙某所有的443×××@qq.com电子邮箱、陈某所有的771×××@qq.com电子邮箱进行勘验,被告人章某向孙某、陈某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万余条。
被告人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U盘1个、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6Splus手机1部,现暂存于本院。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现暂存于本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陈某、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相关照片、电话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本院的暂扣款专用收据、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1个、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6Splus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敏,被告人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章某于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无锡分公司工作期间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离职后于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7月、2016年8月通过QQ邮箱发送的方式向孙某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次;于2015年1月、2015年4月、2016年4月通过QQ邮箱发送的方式向陈某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次。
经对孙某所有的443×××@qq.com电子邮箱、陈某所有的771×××@qq.com电子邮箱进行勘验,被告人章某向孙某、陈某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万余条。
被告人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U盘1个、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6Splus手机1部,现暂存于本院。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现暂存于本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陈某、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相关照片、电话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本院的暂扣款专用收据、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1个、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6Splus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 · 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 · 被告人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