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甲,男。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北省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炒股QQ群发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赚钱,遂通过网络下载、建立”电话资源”QQ群与网友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
并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收款。
同年12月,黄某甲在”搜客商友网”上充值购买博购软件会员账号flyweiwei,使用该账号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5月,黄某甲将该会员账号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已判刑),与其共同使用。
黄某甲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8168535条存储在黑色宏基ZQT型笔记本电脑内。
被告人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万余元。
2015年6月3日警察在黄某甲租住屋内将其抓获。
黄某甲亲属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笔记本电脑存储信息清单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人民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北省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炒股QQ群发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赚钱,遂通过网络下载、建立”电话资源”QQ群与网友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
并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收款。
同年12月,黄某甲在”搜客商友网”上充值购买博购软件会员账号flyweiwei,使用该账号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5月,黄某甲将该会员账号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已判刑),与其共同使用。
黄某甲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8168535条存储在黑色宏基ZQT型笔记本电脑内。
被告人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万余元。
2015年6月3日警察在黄某甲租住屋内将其抓获。
黄某甲亲属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笔记本电脑存储信息清单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人民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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