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北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X为了低价租赁安阳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屋,分别在安阳市文峰中路手机卖场和安阳市解放路电信城迪信通办公室分三次送给安阳迪信通公司负责人马X(已判处刑罚)好处费人民币80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李X的供诉、证人马某、张某、刘某某、杨某某证言、书证收到条、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
北法网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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