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广东省恩平市。
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礼正,男,系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礼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G325国道深罗高速古猛出入口附近路段,破坏了正在使用的中国联通光缆线接头盒内的纤芯,导致12.9万户联通手机用户和3万户联通宽带用户通信中断77分钟,造成财产损失127.93万元。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列举并出示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胡某1、张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因为自己当时蹲在路边大便时,出于好奇拉扯了一下路边的电线,但不知道这是通信电线,被抓获后才听警察说这是通信电线。
辩护人吴礼正辩护称:1、被告人不可能知道该电线是正在通讯的电线线路。
其在被抓获后经民警解释和教育才知道其不小心弄坏的是通信光缆。
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不排除被告人所接触的是已经损坏过的线路。
该线路是处于地面之上,而不是像正常的线路一样处于管道或井内。
现实中通信光缆是埋于地下管道或挂于高空,并不容易接触到,被告人没有可能预见是通信线路。
3、联通公司前后提供的接线盒不是同一物品。
后面提供的接线盒的图片显示还有四根电缆是没有断的。
但是在4月21日联通公司向开平市公安局提供的接线盒线路全部断裂。
4、通过联通公司作出的函与被害人的陈述反映本案的后果,既不客观也不科学,不具有公正性,联通公司对已经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均不清楚。
联通公司只是简单的将开平市与恩平市所有的用户叠加在一起计算,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到底影响了多少用户。
对损失的资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
5、开平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新会派出所的现场勘查笔录真实性存疑,新会派出所的现场照片,能够证实现场有大量的废线及电缆,能够证明现场的井盖没有打开,而本案的物证光缆的照片来源不明,并非现场提取。
6、联通公司申请书指出:开平、新会两处的线路破坏故障几乎同时发生,仅相差7分钟,两处故障点比较偏僻,均为我司网络薄弱环节,我司推断为对我司网络极为熟悉的内部人士所为。
从联通公司的申请可以看出,被告人梁某某文化程度低,是货车司机,其根本不懂通信知识,不可能是内行人,即使文化程度高,一般大众也未必知道哪些地点是薄弱点。
梁某某经过该地并接触到电线完全是巧合,该处线路很可能已被其他人破坏过。
7、被告人若有意破坏电信设施,其何必要选择驾驶大货车大白天去破坏,这有违常理。
其只是处于好奇才拉了电缆线,对于造成的后果,完全超出了其预料,绝非是其希望或放任的。
其对危害结果是持反对态度的。
8、即便被告人构成了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被告人主观上也是过失的,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应当认定为严重。
若真的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并非情节严重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货车途经G325国道深罗高速古猛出入口附近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蹲在路边拉大便。
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见到中国联通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江门分公司)裸露在路边的光缆线接头盒,随手对盒内的电缆线进行拉扯把玩,致使正在使用的联通江门分公司光缆线接头盒内的纤芯遭到破坏,造成12.9万户联通手机用户和3万户联通宽带用户通信中断77分钟。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我有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的行为,但我不是故意的。
2017年1月13日中午我驾驶赣C×××××车从恩平陶瓷厂出发去往佛山禅城,经过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附近,听到挂车有异响,我就将车停在辅道并下车检查,因为要拉大便,我走到辅道路边三个水泥井那里,在两个水泥井盖之间凹下去的地方拉大便,蹲着时发现前面有两条电缆线,已经露出线头,我处于好奇和贪玩把两条电缆线拉起来,两条电缆线就断了,我还把电缆线盒的盒子打开来看了一下,当时捆绑电缆线盒的东西已经烂掉,我打开线盒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线盒里面拿了出来,内置的是些细细的线头。
蹲完大便后我就开挂车走了。
后来经民警教育和解释,我才知道我拿起的是电缆线,有可能是我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电缆线盒里面拿出来玩时不小心弄断了,但我不是故意的。
我是帮人开挂车的,没有人指使我破坏光缆线。
从我停车至离开,也没有其他人在现场附近出现过。
2、被害人陈述。
(1)胡某1的陈述。
其反映联通公司运行维护部监控专业人员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发现网管传输网元告警,导致开平、恩平、台山的网络全部中断,经检测发现问题出现在金鸡镇至台山路段通讯光缆,后经检查,发现该段落在马路下面的涵洞边的4条通讯光缆被人用利器剪断,只是剪断,没有盗走。
损失严重,维修费用约3万元。
(2)张某1的陈述。
其反映联通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8分在开平、恩平地区网络中断,经排查,发现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附近的一个光缆接头盒被人为打开过。
由于在那里的三家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的光缆就只有联通的被破坏了,而且几乎在同时段金鸡镇也出现同样的情况,公司怀疑有人蓄意破坏。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反映联通公司架设于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金鸡镇367省道与瑞金里大道交界处两路段的光缆线、接线盒被破坏的情况,深罗高速古猛出口的光缆架设位置与被告人指认自己停车并蹲大便的地点是同一处。
4、物证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
光缆接头盒,内置多条光纤线,已被损坏,由江门联通分公司提供。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书证:关于“1.13”恶性通信网络破坏案情况说明的函、关于“1.13”恶性通信设施破坏案损伤情况说明的函、网管系统告警信息、故障前后一个月各基站用户数汇总表及基站明细、关于补充1月13日联通通信破坏案件证据的证明。
上述书证证明:(1)联通公司位于金鸡至台山路段的4条光缆被人砍断,联通的业务还能正常使用,但新会古猛出口附近的光缆接头盒被破坏后导致该公司开平、恩平区域的所有通信业务中断,直接影响152668户手机用户和36327户宽带用户正常使用,业务中断89分钟。
(2)1月13日15:37分,联通线路因人为破坏导致传输链路中断真实发生,经抢修部分链路于16:54分恢复,传输故障历时77分钟。
共有376个2G基站、581个3G基站、349个4G基站中断,基站恢复时间从16:55分至17:06分,与部分传输恢复16:54分恢复,从技术上匹配。
基站告警信息时间与传输告警信息时间相符合。
基站中断期间,约有12.9万元个移动网用户受到影响。
(3)江门联通中兴OTN环和烽火OTN环均采用双纤成环保护机制,都具有单段中断故障的自愈功能。
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均承载该两个系统上,当金鸡段光缆被砍断时,网络成环保护机制生效,业务没有中断。
当7分钟后新会古猛光缆接头盒内光纤被断时,中兴OTN环和烽火OTN环的环路双向中断,导致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截图。
显示一辆货车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2分经过司前加油站出口,在案发路段停留,15时42分再离开,被告人梁某某确认就是其驾车并停靠在路边拉大便的时间段。
7、相关书证。
(1)到案经过。
(2)工程概算书、工程结算书。
联通公司对金鸡通信线路整改工程预算相关资料。
8、辩护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梁某某不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经查:
1、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后以及在庭审中均供称,自己在案发现场蹲下大便时因为好奇,拉看露在地上的电线,但不知道拿起的是电缆线。
后来经民警教育和解释,才知道拿起的是电缆线,有可能自己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电缆线盒里面拿出来玩时不小心弄断了,但不是故意的。
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稳定一致。
2、被害人陈述及联通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2017年1月13日15:30分,开平金鸡段光缆被断,7分钟后,新会古猛段光缆被断。
当金鸡段光缆被断时,网络成环保护机制生效,业务没有中断。
当7分钟后新会古猛光缆接头盒内光纤被断时,导致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该证据显示,梁某某单纯破坏古猛段电缆线并不必然导致联通通信业务中断,只有金鸡段与古猛段电缆线都被断时,才会导致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证据显示,古猛段电缆线被断与被告人梁某某把玩该路段电缆线有关联性。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与金鸡段电缆线被断具有关联性。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蓄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而中断联通通信业务的主观动机方面尚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
3、联通公司申请书证明,开平、新会两处的线路破坏故障几乎同时发生,仅相差7分钟,两处故障点比较偏僻,均为公司网络薄弱环节,故推断为对公司网络极为熟悉的内部人士所为。
另有证据证实,梁某某为初中文化,是货车司机。
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人梁某某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货车司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联通网络极为熟悉。
其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尚待证实。
4、被告人梁某某拉扯新会古猛段光缆线的行为与联通业务中断具有关联性,其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破坏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其过失损坏电信设施的证据充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属于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礼正,男,系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礼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G325国道深罗高速古猛出入口附近路段,破坏了正在使用的中国联通光缆线接头盒内的纤芯,导致12.9万户联通手机用户和3万户联通宽带用户通信中断77分钟,造成财产损失127.93万元。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列举并出示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胡某1、张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因为自己当时蹲在路边大便时,出于好奇拉扯了一下路边的电线,但不知道这是通信电线,被抓获后才听警察说这是通信电线。
辩护人吴礼正辩护称:1、被告人不可能知道该电线是正在通讯的电线线路。
其在被抓获后经民警解释和教育才知道其不小心弄坏的是通信光缆。
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不排除被告人所接触的是已经损坏过的线路。
该线路是处于地面之上,而不是像正常的线路一样处于管道或井内。
现实中通信光缆是埋于地下管道或挂于高空,并不容易接触到,被告人没有可能预见是通信线路。
3、联通公司前后提供的接线盒不是同一物品。
后面提供的接线盒的图片显示还有四根电缆是没有断的。
但是在4月21日联通公司向开平市公安局提供的接线盒线路全部断裂。
4、通过联通公司作出的函与被害人的陈述反映本案的后果,既不客观也不科学,不具有公正性,联通公司对已经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均不清楚。
联通公司只是简单的将开平市与恩平市所有的用户叠加在一起计算,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到底影响了多少用户。
对损失的资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
5、开平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新会派出所的现场勘查笔录真实性存疑,新会派出所的现场照片,能够证实现场有大量的废线及电缆,能够证明现场的井盖没有打开,而本案的物证光缆的照片来源不明,并非现场提取。
6、联通公司申请书指出:开平、新会两处的线路破坏故障几乎同时发生,仅相差7分钟,两处故障点比较偏僻,均为我司网络薄弱环节,我司推断为对我司网络极为熟悉的内部人士所为。
从联通公司的申请可以看出,被告人梁某某文化程度低,是货车司机,其根本不懂通信知识,不可能是内行人,即使文化程度高,一般大众也未必知道哪些地点是薄弱点。
梁某某经过该地并接触到电线完全是巧合,该处线路很可能已被其他人破坏过。
7、被告人若有意破坏电信设施,其何必要选择驾驶大货车大白天去破坏,这有违常理。
其只是处于好奇才拉了电缆线,对于造成的后果,完全超出了其预料,绝非是其希望或放任的。
其对危害结果是持反对态度的。
8、即便被告人构成了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被告人主观上也是过失的,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应当认定为严重。
若真的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并非情节严重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货车途经G325国道深罗高速古猛出入口附近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蹲在路边拉大便。
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见到中国联通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江门分公司)裸露在路边的光缆线接头盒,随手对盒内的电缆线进行拉扯把玩,致使正在使用的联通江门分公司光缆线接头盒内的纤芯遭到破坏,造成12.9万户联通手机用户和3万户联通宽带用户通信中断77分钟。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我有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的行为,但我不是故意的。
2017年1月13日中午我驾驶赣C×××××车从恩平陶瓷厂出发去往佛山禅城,经过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附近,听到挂车有异响,我就将车停在辅道并下车检查,因为要拉大便,我走到辅道路边三个水泥井那里,在两个水泥井盖之间凹下去的地方拉大便,蹲着时发现前面有两条电缆线,已经露出线头,我处于好奇和贪玩把两条电缆线拉起来,两条电缆线就断了,我还把电缆线盒的盒子打开来看了一下,当时捆绑电缆线盒的东西已经烂掉,我打开线盒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线盒里面拿了出来,内置的是些细细的线头。
蹲完大便后我就开挂车走了。
后来经民警教育和解释,我才知道我拿起的是电缆线,有可能是我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电缆线盒里面拿出来玩时不小心弄断了,但我不是故意的。
我是帮人开挂车的,没有人指使我破坏光缆线。
从我停车至离开,也没有其他人在现场附近出现过。
2、被害人陈述。
(1)胡某1的陈述。
其反映联通公司运行维护部监控专业人员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发现网管传输网元告警,导致开平、恩平、台山的网络全部中断,经检测发现问题出现在金鸡镇至台山路段通讯光缆,后经检查,发现该段落在马路下面的涵洞边的4条通讯光缆被人用利器剪断,只是剪断,没有盗走。
损失严重,维修费用约3万元。
(2)张某1的陈述。
其反映联通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8分在开平、恩平地区网络中断,经排查,发现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附近的一个光缆接头盒被人为打开过。
由于在那里的三家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的光缆就只有联通的被破坏了,而且几乎在同时段金鸡镇也出现同样的情况,公司怀疑有人蓄意破坏。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反映联通公司架设于深罗高速古猛出口、金鸡镇367省道与瑞金里大道交界处两路段的光缆线、接线盒被破坏的情况,深罗高速古猛出口的光缆架设位置与被告人指认自己停车并蹲大便的地点是同一处。
4、物证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
光缆接头盒,内置多条光纤线,已被损坏,由江门联通分公司提供。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书证:关于“1.13”恶性通信网络破坏案情况说明的函、关于“1.13”恶性通信设施破坏案损伤情况说明的函、网管系统告警信息、故障前后一个月各基站用户数汇总表及基站明细、关于补充1月13日联通通信破坏案件证据的证明。
上述书证证明:(1)联通公司位于金鸡至台山路段的4条光缆被人砍断,联通的业务还能正常使用,但新会古猛出口附近的光缆接头盒被破坏后导致该公司开平、恩平区域的所有通信业务中断,直接影响152668户手机用户和36327户宽带用户正常使用,业务中断89分钟。
(2)1月13日15:37分,联通线路因人为破坏导致传输链路中断真实发生,经抢修部分链路于16:54分恢复,传输故障历时77分钟。
共有376个2G基站、581个3G基站、349个4G基站中断,基站恢复时间从16:55分至17:06分,与部分传输恢复16:54分恢复,从技术上匹配。
基站告警信息时间与传输告警信息时间相符合。
基站中断期间,约有12.9万元个移动网用户受到影响。
(3)江门联通中兴OTN环和烽火OTN环均采用双纤成环保护机制,都具有单段中断故障的自愈功能。
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均承载该两个系统上,当金鸡段光缆被砍断时,网络成环保护机制生效,业务没有中断。
当7分钟后新会古猛光缆接头盒内光纤被断时,中兴OTN环和烽火OTN环的环路双向中断,导致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截图。
显示一辆货车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2分经过司前加油站出口,在案发路段停留,15时42分再离开,被告人梁某某确认就是其驾车并停靠在路边拉大便的时间段。
7、相关书证。
(1)到案经过。
(2)工程概算书、工程结算书。
联通公司对金鸡通信线路整改工程预算相关资料。
8、辩护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梁某某不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经查:
1、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后以及在庭审中均供称,自己在案发现场蹲下大便时因为好奇,拉看露在地上的电线,但不知道拿起的是电缆线。
后来经民警教育和解释,才知道拿起的是电缆线,有可能自己把内置的光纤线从电缆线盒里面拿出来玩时不小心弄断了,但不是故意的。
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稳定一致。
2、被害人陈述及联通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2017年1月13日15:30分,开平金鸡段光缆被断,7分钟后,新会古猛段光缆被断。
当金鸡段光缆被断时,网络成环保护机制生效,业务没有中断。
当7分钟后新会古猛光缆接头盒内光纤被断时,导致江门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该证据显示,梁某某单纯破坏古猛段电缆线并不必然导致联通通信业务中断,只有金鸡段与古猛段电缆线都被断时,才会导致联通开平、恩平的业务全阻。
证据显示,古猛段电缆线被断与被告人梁某某把玩该路段电缆线有关联性。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与金鸡段电缆线被断具有关联性。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蓄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而中断联通通信业务的主观动机方面尚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
3、联通公司申请书证明,开平、新会两处的线路破坏故障几乎同时发生,仅相差7分钟,两处故障点比较偏僻,均为公司网络薄弱环节,故推断为对公司网络极为熟悉的内部人士所为。
另有证据证实,梁某某为初中文化,是货车司机。
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人梁某某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货车司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联通网络极为熟悉。
其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尚待证实。
4、被告人梁某某拉扯新会古猛段光缆线的行为与联通业务中断具有关联性,其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破坏电信设施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其过失损坏电信设施的证据充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属于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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